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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亿元业绩补偿款未按期足额支付,东方智造控股股东科翔高新遭监管责令整改
发布日期:2025-06-26 15:44 点击次数:81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6月16日晚间,广西东方智造(002175)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智造”或“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决定书显示,东方智造控股股东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高新”)在重整投资人承诺中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广西证监局决定对科翔高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透露,经查,科翔高新作为东方智造重整投资人,在2021年11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作出承诺:“东方网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合计不低于2.5亿元。如未能实现的,重整投资人将在第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以货币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2025年4月29日,东方智造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公告》。明确2022年至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东方智造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合计38,850,074.57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金额为211,149,925.43元。科翔高新触发了业绩补偿义务,应在审计报告公布后30日内向东方智造以货币方式补足211,149,925.43元。
截至本决定作出日,科翔高新共向东方智造支付业绩补偿款4,000万元,未按期于2025年5月28日前足额支付承诺应补偿的货币资金。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承诺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广西证监局决定对科翔高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科翔高新应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东方智造在公告中表示,广西证监局对控股股东科翔高新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保持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沟通,督促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将视业绩补偿进展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财报显示,2025年一季度,东方智造实现营收6336万元,归母净利润84万元。
审读:方良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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